更新版协议现已发布

《Apple Developer Program 许可协议》及其附表 1、2 和 3 已更新,以便为更新后的政策和即将推出的功能提供支持,并对相关内容做出阐释。请查看以下变更,并在你的账户中接受更新后的条款。

Apple Developer Program 许可协议

  • 定义、第 3.3.3 (J) 节:明确说明了使用 App Intents 的具体要求。
  • 定义、第 3.3.5 (C) 节:明确说明了使用通过 Apple 登录 的具体要求。
  • 定义、第 3.3.8 (G) 节:明确说明了使用 Critical Messaging API 的具体要求。
  • 定义、第 3.3.9 (C) 节:明确说明了使用 Apple Pay API 的具体要求;更新了使用 Apple Pay API 时“Apple”的定义。
  • 附件 2:阐释了使用 In-App Purchase API 的具体要求。

附表 1、2 和 3

Apple Services Pte. Ltd. 现在是负责以下地区许可应用程序和自定应用程序营销和最终用户下载的 Apple 法人:

  • 不丹
  • 文莱
  • 柬埔寨
  • 斐济
  • 韩国
  • 老挝
  • 澳门
  • 马尔代夫
  •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 蒙古
  • 缅甸
  • 瑙鲁
  • 尼泊尔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帕劳
  • 所罗门群岛
  • 斯里兰卡
  • 汤加
  • 瓦努阿图

付费应用程序协议 (附表 2 和 3)

附件 B:表明 Apple 不应为尼泊尔和哈萨克斯坦的当地开发者代扣代缴税费,这两个地区的开发者应全权负责根据当地法律要求收取和缴纳税费。

附录 C:

  1. 第 6 节:阐明 Apple 将根据当地税法,对韩国开发者应向 Apple 支付的收益抽成缴纳韩国增值税,该收益抽成是从对韩国顾客的销售收入中扣除的。
  2. 第 10 节:对于注册了新加坡 GST 并已向 Apple 提供其新加坡 GST 注册号的新加坡开发者,阐明 Apple 将根据当地税法,对新加坡开发者应向 Apple 支付的收益抽成缴纳新加坡 GST,该收益抽成是从对新加坡顾客的销售收入中扣除的。

查看完整条款和条件

我们将于一个月内在 Apple Developer 网站上提供《Apple Developer Program 许可协议》的其他语言翻译版本。